□記者朱長振文圖
  核心提示丨昨天上午,死者周秀雲的家人與三名公益律師簽訂委托書,下午,律師與幾名被打討薪農民工趕往山西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控告的人員多達32人。此前,周秀雲的屍檢工作也已結束,結果預計本月月底前出來。
  動態1
  屍檢結束,家屬全程見證
  1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醫院太平間的冰櫃內躺了20多天的周秀雲被抬出醫院,在太原另外一家醫院的解剖室外,周秀雲的丈夫及兒女被擋在門外。
  據悉,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委托,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劉良教授一行八人鑒定團隊,負責對周秀雲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有志損傷程度進行檢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見證,並對屍體檢驗過程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考慮到該案的影響重大,檢察機關在依法委托鑒定單位和鑒定人過程中,徵得了當事人的同意。家屬最終從多家鑒定機構中選中了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
  在解剖現場的死者的外甥晉心鋒在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說,“我進去全程見證了屍檢,當天下午2點多開始解凍進行屍檢,但由於屍體冰凍時間太長,解剖進行到3點多的時候,中斷了一個多小時,直到當晚的7點多才解剖完。”
  動態2
  公益律師團提交刑事控告書
  河南討薪女農民工命喪太原後,大河報最早將此消息見諸報端,並派記者第一時間趕往太原對此事追蹤報道,全國各地不少熱心律師通過大河報記者與受害者家人取得聯繫。昨天上午,周秀雲的家人與多名公益律師簽訂委托書,委托幾名律師組成律師團共同代理該案件。三名律師分別是: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的程海,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的王道剛,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團抵達太原後進行多方調查取證。
  昨天下午,幾名律師帶著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毆打的農民工趕往山西省檢察院,提交了一份名為“請為被警察打死的討薪女工周秀雲討回公道”的刑事控告書。昨天下午,山西省檢察院依法受理,在這份控告書上蓋上了公章。
  控告書中涉及32人
  在控告書中,大河報記者看到,被控告的人共有32人:被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文軍,目前已被批捕的他原是太原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警察,現以濫用職權罪被羈押。
  第二個被控告的是郭鐵偉,原太原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警察,被羈押的罪名同樣是濫用職權。
  大河報記者在控告書中看到的人員共有32人,“還在搜集另外2人的證據。”律師說。
  1
  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員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
  ○認為兩名民警涉嫌故意殺人
  王文軍
  控告書中稱,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控告人王文軍,在2014年12月13日17時許把周秀雲毆打倒地,當時旁人無法實施救助,周秀雲隨時死亡的後果常人可以預見。
  王文軍一直踩著周秀雲頭髮,周秀雲被急救中心確診18時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絕施救,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
  其行為與周秀雲死亡有因果關係,由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對周秀雲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鐵偉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參與了王文軍對周秀雲的毆打,對周秀雲共同負有及時施救義務,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結果的發生,對周秀雲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涉嫌共同故意殺人罪。因負次要責任,系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兩人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律師認為,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屍檢可能會更精確地確定周秀雲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時間,不影響本罪立案。)
  ○認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
  包括所長在內的多名警察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在派出所內用腳踹斷王友志6根肋骨,達到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傷情立案標準,是主犯,王文軍協助屬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控告書中稱,民工討要工資,警察在明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王文軍、郭鐵偉、所長張某(負有領導責任),以及龍城派
  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對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1小時,並有背銬、毆打等情節。
  法律依據
  都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員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控告書3方面訴求
  2
  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玩忽職守責任。
  兩名當地檢察長
  控告書中稱,從2014年12月13日周秀雲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間13天。小店區檢察院、太原市檢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報案、14日接到周秀雲家屬報案,取得了錄像、證人證詞、視頻截圖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醫院診斷為被打斷三根肋骨(後證實為6根),按常理至遲應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網絡第一次大規模傳播周秀雲被踩頭髮和拽頭髮的視頻後,才於當日匆匆立案,且是按與涉嫌犯罪事實相去甚遠的濫用職權罪立案。
  法律依據
  以上不依法履責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於嚴重的玩忽職守。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宏亮、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對此負有主要責任,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3
  要求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本案由河南省檢察機關管轄。
  控告書中稱,本案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四類犯罪,涉及人員多達32人,屬於重大犯罪案件。
  為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辦理,應當由檢察機關管轄。因太原市檢察院嚴重不履責,不能保證案件後續依法辦理,不應當再由其繼續管轄本案。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從1991年起在山西省檢察院任職,位至反貪局局長、黨組成員,2012年經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
  由於擔心由山西省檢察院管轄本案也難以做到公正辦案。控告人請求山西省檢察院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檢察機關管轄。  (原標題:律師遞交刑事控告書,涉及 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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